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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求助!知法者帮助
2023-07-27

关于中院立案庭枉法的陈容程序违法侵权我上诉权!民一庭谭红艳编造访言改判一审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访言扭曲法律、法条、证据、事实制假案侮辱人格枉法判决问题的举报信!

控告株洲市被腐败分子占据一个神圣的岗位,就危及国家,祸害百姓,是国家的失败,是人民的悲哀;中国人民血与泪时时在呼喊!人在做!天在看!腐败枉法裁判者让你没有好过!

中国万恶的旧社会!现实的新社会!

【腐败法官“不倒肉身”是怎样炼成的?】

【谁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侮辱、制假案触犯《刑法》依丈职权枉法裁判】

【违法者必有腐败!民一庭审判长石安旭审理的案卷认定事实错误,实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 触犯《刑法》第399条;现任中院立案庭庭长!民二庭主审法官陈蓉审理的案卷是触犯《刑法》伪造、涂改、制造证据,制假案腐败枉法裁判;现任中院立案庭副庭长。又侵害了对见义勇为受伤残花季少女刘文英的合法权力。】【此文进入数家网站论坛、博文】

请求:省高院康为民院长!株洲市中院何院长、检察长、人大内司委、政法委执法办、民一庭庭长依法监督、督办!谢谢!我一定要依法拿到一份公正的判决书;最后到中央!

请检察院以查办审判人员和立案庭人员

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为突破口

强化检察监督工作力度

祸国殃民的枉法裁判

记含冤人血泪交织的控诉

株洲中院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的真实举报

1、中院审理案件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中院立案庭陈容违返法律程序侵权我上诉权

案情经历过程

这是一段惨烈的人生之路,这是一次致命的心理打击。2007年1月6日晚,未满18岁的我在网吧上网,张坤抢罗杏的包,我帮好友罗杏抢回包,被张坤脚踢伤腹部伴疼当时昏迷过去,生命垂危,不省人士。经数家医院治疗致今未好终身残废,简直是晴天霹雳,万念俱毁。苦熬多年的我未走向社会就面临这样致命的打击,简直悲痛欲绝,无比凄惨。父亲闻讯悲惨痛哭,瘫痪在地。母亲得知此事更是无法支撑,多次昏倒,每天以泪洗面。全家人都是想尽办法借钱为救我的命治病,已经耗尽全部的家产和精力,万万想不到这突然的大难降临几乎把一个家庭彻底毁灭了。高声呼喊谁来怜惜救我这个花季少女的孩子吧?这是生命的呼唤,这是绝望的期盼。我的人生实在太坎坷,我的命运实在太悲惨,我的家庭实在太可怜。我的未来和家庭将毁于一旦。于2007年 4月26日向法院起诉立案受理此案至2009年10月29日拿到一审判决书不服。同年11月11日依法上诉,被中院立案庭违返法律程序,剥夺我的上诉权力。2010年4月26日在中院拿到一份枉法的判书;我会依法向检察院申诉,向上级法院申诉!

从权治到法治,这是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开始,时代的要求,我国从《宪法》到《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小法上百部,《条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上百部,从国务院、纪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级规定及工作条例几百部,几乎样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在现实社会中, 还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法令不通、以权代法、以权改法、改法欺民,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渎职、腐败查处,检察院检察官法院法官尤其特出. 地方当权者把法律法规当花瓶,老百姓人身权、生存权、司法权难保障.

(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4号判决书;第6页第1、2行写上:1、【“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2、【“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办案法官自己在打自己;有这两句话为什么不维持原判;枉法依丈职权改判;真是不怕完全无知的土匪,就怕半桶子水的裸官黑社会土匪,暴政出暴民,中国又回到历史的专制怪圈中,而且有过之无不及,贪婪、反动、腐朽、愚蠢、极端教义 赤匪组织在愚弄中国,极端偏激理论残害半个地球半个世纪,顶着幼稚可笑的**主义的意识形态 不准变的帽子,搞一些小改小革,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糊弄百姓,不愿也不敢 触及统治者自身权力和利益,更彰显自私、贪婪、欺诈、反动。第6页第15行致第8页第7行;在一个权大于法的国度,司法腐败,潜规则盛行,黑社会猖獗,官腐民败,官府的打压和社会道德的普遍谴责,对多数老百姓来说,一旦没有正当的救济渠道,只有忍受,忍受不了便是造反,从顺民变成暴民,天下板荡,血流漂杵。3、【本判决认定:1、查明刘文英居住广东深圳; 2、刘文英户口也是广东省人;为什么违反法律、法规不维持原判改判;这是腐败枉法裁判者的证据;装聋作哑保渎职,不依人民法院为人民有关规章办理, 把法律当儿戏;依照《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4、【“但其自与张坤谈恋爱以来,在湖南株洲市已居住满一年”,办案法官放狗屁,没人性,一败糊言乱言,血口喷人,糊说八道,实际干的是打砸抢抄强盗勾当;又当婊子又立牌坊是中国法院,欺压百姓坏事干完是中国法官;人民挥泪高喊共产党万岁万岁,饮血高歌身披人民警服的豺狼;横行霸道横蛮无理随意来司法,判决书就是阎王发你的生死薄;恨啊!恨不得剥了中国法官皮;叹!只叹中国最害人的是法官,只求上天给我们一把枪毙了它;一扫害人精中国法坛恶鬼虎狼。办案来侮辱我的人格;办案人员拿出证据来,证据在那里?我在二审中提供证据:1、我和我男朋友在2006年居住深圳相册。2、证据:刑事判决书张坤在2005年致2006年犯抢劫罪在服刑中;法院,应当是向社会输送正义的殿堂,不是绞杀正义的屠场,法官为官不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大逆不道,必遭天谴!】 5、【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编造访言侮辱人格,制假案腐败枉法,赔偿与司法鉴定书相抵触,对部分事实的认定就轻避重,混淆法律关系,遗漏重要事实,对事实和法律条文之间的对应关系张冠李戴,错误适用法律关系, 其判决违背诚信原则,有失公平、公正,判决结果部分是错误的。】中国法制太让人担忧,太多人是被“同化”的傀儡。如今,老百姓都在等包公吗,等梁山好汉吗,等他们为我们去死吗,难道我们不是包公吗,我们就一点正义也没有吗,告诉你,世上从来就没有救世主,喊出来不如做出来。 违法违纪腐败枉法者不把中国玩进悬崖,那些贪官渎官和裸官们是不会罢休的,中国政府为什么没有公信力?只是下面的歪嘴和尚太多,已经病入膏肓无药可救了,没有最无耻,只有更无耻!中国社会缺乏民主监督,百姓没有话语权,中国百姓都是任由政府及共产党摆布,毕竟共产党不会拿刀自己砍自己的,什么人大代表都是共产党选的自己人,什么投票也是走过场的,和台湾的议员相比相差太远,政府要做什么都是直接执行,官商勾结,在涉及百姓的重大利益的,政府巨额资金花费,也无需经过人大代表开会审议,多少国家财产转变为个人资产。就算抓到几百万的贪官也就来个不痛不痒的记过处分就不了了只,反而越是贪官渎官(裸官)升官越快,大家都贪渎,你不贪渎都不行,你要不贪渎就别当官。压在中国百姓的大山不知何时能搬开,总之一个字“黑”!

失去约束和监督的权力会无限膨胀,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貌似很强的监督部门也只是一个摆设, “豁出去”的勇气最终走赢了,但恐怕有很多“豁出去”或没“豁出去”的举报者,一叠叠举报信还在他们手中“自娱自乐”。目前我们从区、市里告到省里,从政法委到检察院、法院、人大,纪委布满了我们上访、举报、申诉的足迹。无疑是他们借着自己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官位和利用着国家暴力机关不讲法也不讲道理抢夺、霸占人民的财产,这不是最初共产党的形象,已经数年了!使我们看到太多的腐败,太多的黑暗,清白、廉明有几人,希望党中央、省纪委领导让我们看到什么才叫法制社会,什么叫依法治国,严惩那些利用国家暴力机关不讲法而抢夺抢占人民财产的流氓行径,重燃我们对党和国家法制的信任。 誓死抗战,坚持到底,不惜生命和暴力顽强抗争到底,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华人网民们,还等什么,我们还差什么,就差您的一句呐喊,和一个亿万华人凝聚在一起的心----誓死打倒这些对待自己同宗同源竟然比日本鬼子还恶毒黑暗的冷血腐败贪官们!!!!

不怕打击报复因为我们有全国群众做强大后盾,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我们当初能击退八国联军,打退日本鬼子,现在也一样能打垮黑暗的腐败发臭了的贪官污吏!!!!!!

打击"裸官黑社会"将激起社会价值取向的新思潮,有可能成为推动"新世纪文化大革命"全面爆发的导火线;当前裸官一切行为就是涉黑保黑,利用渎官贪官办私人案、帮助黑社会办黑案、办冤假错案;法律为谁服务?并不是受害者服务!为裸官服务.害老百姓害得的那么凄惨!害的那么悲哀!害到妻离子散无家可归,害到沿街乞讨、流浪街道、有的发疯、自杀、有的决定玉石俱毁同归于尽等;渎职不查,腐败难除, 黑帮难灭; 渎职是腐败的前提, 腐败是黑帮的结果,反过来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服务、相互利用.;法律法规像太阳,政令不通民遭殃;权力执法像月亮,装聋作哑丧天良;法官检官像星星,百姓有冤无处伸;中国法制太让人担忧,法官为了经济利益,心都黑了!!!!!!!

 综上所见,用事实,有证据证明,法律扮演了两难的角色,我不知道是那里出了问题,是法律、是社会、还是人心。但不能够否定的却是,面对悲情与怨恨法律的颜面丧失殆尽!

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

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

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

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

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

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 要取信于民,检验实践纠正错误。

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康为民院长领导!株洲市中院何院长、检察长、人大内司委、政法委执法办、民一庭庭长依法监督!

探讨几个问题:“以人为本”“人性”“道德”“素质”“人生的本能意义” “工作是人们要用生命去做的事”“人为祸难” “善”“恶”“法律”“法规”“程序”

人性:自然人——>道德:社会人——>素质:文化人!

没人性,指的是严重暴力犯罪。有人性的人,意识到他人也有主权。

没道德,指的是不大不小恶行。有道德的人,来自客观的外在约束。

没素质,指的是以恶小而为之。有素质的人,能设身处地关照他人。

每个人,都有头有脸,有鼻子有眼儿,有胳膊有腿,说一样、也不一样。一个人,都有父母呵护、都在学校读书,都受家庭熏陶,说一样、也不一样。一个人,受家庭影响和学校教育,同时走向社会,一样都是人,工作不同、活法也不同,素质更是不同!有的人,对社会谈奉献,对父母谈孝敬,对朋友讲信誉,对子女讲教育。有的人,遵守社会公德,体谅别人苦衷,尊老爱幼守信,诚实顾全大局。有的人,见利忘义自私,遇事落井下石,贪得无厌残忍,缺乏道德人性。 “都是人,差距咋那就么大呢”确实如此。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真的不少!国家在实行法制教育,但德治教育也不能忽视。德治教育必须从童年入手。童蒙养正,正气不固、邪气入侵。素质教育很重要,人无正则邪,人无志则堕,人无欲则刚,人无知则短!

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是无法用说教去解决,无法用经济去扯平,无法用恩惠去弥补,无法用行政去约束,无法用营养去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只有去开发优化人生工程才能解决,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

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是什么?是本能。本能是什么?本能是形成人的基本元素。俗话讲:花有百花、树有千种。这说明在同一大类中分出诸多种类,而人是一个统称。在人群中,人与人之间的区别不是外部一眼就可以区分的,而是在内部,是人本能的区别。

人生的本能意义

我认为世界是没有对与错,只有故意与存心,一切都是人类意识所强加上去.有的只是不同的人与不同的看法.宇宙世界的伟大就在于此

包容一切。

首先人是什么,其实人跟万物一样,都是由原子,分子所构成.在现今理论当中宇宙爆炸形成之时,”我们”也诞生.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生命本身就是由无生命的物质所构成,而由这些物质所构成的生命体,其脆弱性与短暂性已经是必然.就像我们小时候玩堆积木游戏,无论你堆出的是什么,它始终会倾塌倒下,而最后剩下的是只有最坚固的----一块块积木本身.一切的生命体都是保守地历史地形成,它们都趋向于恢复其本来状态,较稳定的无机状态.因此生命的目标就是沿着迂回曲折的道路挣扎着

回复到最古老,最原始的状态.

每当我们在欣赏无限美好的自然风光,宇宙的玫丽神奇时,往往会有一种抛开一切世俗的冲动,与自然融为一体,渴望真正的回归.因为我们本身就自然的一部分.这就是一切生物,包括人的死本能.表现出来的就是进攻,破坏,毁灭,否定的力量,否定一切,让一切一起回归吧!!我们原始祖先的破坏,杀戮精神并不是在与自然的斗争练就而成,而是一种基于无意识的死本能的标记.而黑格尔对否定力量也有相当评价,他认为否定性作用是扬弃事物的直接性,外在性和局限性,在否定的同时将潜在于事物中的内在因素展现出来,旧作为新的发展基础保存下来.

同样是黑格尔辩证法,不同的东西综合在一起,全依赖否定性力量,对于相互的否定.由此就很容易得出生之本能.生的本能是直观的,较易让人接受.作为存在的生命个体,是在众多偶然必然性综合下产生,而自然在人类精神中达到了自我意识.自然对自己的每一阶段,每一部分都同等对待,也是"珍惜"的,因此,一切的生物都趋利避害,因此在破坏毁灭

又将是创造与重生.一切都在不断重复.

本能的矛盾组合直接决定了人就是一个欲望的集合体,这就是人所需和活着的目.然而人在关于爱与恨,创造与毁灭的斗争经验中,已下意识地知道,生命和爱只不过是暂时的胜利,死亡与痛苦却是永恒时,通过自己的聪明才智,欲望得到满足,他还会爱着生命本身.然而当人在无休止的生存竞争游戏中挫败衰老,精疲力尽,直到欲望无法得到满足的时候

就渴望真正的回归—死亡。

然而欲望一旦满足就会成为过去时,新的欲望就会接踵而来(当然也有追逐一生的欲望,心灵平静状态,宗教目标之类).因此,人的一生绝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在追逐欲望过程和欲望不能满足的状态中,因此痛苦是绝对,永恒,而快乐只是相对短暂.痛苦是通往死亡之路的最重要人类情感,也可以说死本能早早就决定了人生是痛苦,同时它也是一切伟大的创造与超越的摇篮.正由于痛苦这种绝对,强大的力量作为超越的基石,去练就一切.当然,真正超越,所谓强者已经将痛苦看作视一种享受(也有可能麻木地适应了),人的伟大就在于此.与其它生物不同,可以”享受过程”.

最后还是想说说要满足什么样的欲望.这无可避免地与人类社会扯上关系.自我生命的诞生已经是一个被动的事实,我们对自己是否要来到这个世界都无权选择,我们还可以选择什么?主观能动性也只能建立在我们有限认知范围之内,这也就是人类的悲哀.你就像一张白纸,任由环境,社会的涂画修改,获得信息的代价就是接受信息影响,无论是正面还是反面,是表层还是深意,是认同还是否定.而一切的信息都是从别人得来.虽说我们都是从社会大模具里出来的人,但不同自然环境,不同的生活经历塑造着不同的人,各自形成自我的大义.世界也就有矛盾冲突,也因此变得精彩.(当然也有人追逐世界终极真理之类的事,去独自面对

世界,而独自的也是建立在别人的基础上)

从我们远古祖先的纯本能行为直至今天所谓文明社会,经历无数变化,而每次的变化都我们都给自己套上不同的枷锁, 是幸运还是不幸?这也是通向死亡的”必由之路”,面对这不逆转的发展之路.会有终极的社会形态吗?当一切物质能源都可以满足人类所需时,人只需要满足的是思想上欲望时,人类世界的差异进一步消失,人类趋向于单一化时,我想就

应该是人类发展的尽头了吧.

有人说,人生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要以”即将赴死与永生不死”的态度珍惜我们已拥有的,追求我们所渴望的.而实际上有许多的东西我们天生就拥有,也有人天生就失去,如果拥有是必然,那失去也是注定,拥有与失去真的重要吗?世界根本没什么理所当然的事,因此剩下的就只有尽情尽力地”享受”难得作为人的机会—人类独有复杂情感,这就是神对人最大的眷顾.

工作是人们要用生命去做的事

一个人对工作的态度是他志向的表示。所以,了解一个人的工作态度,就是了解了那个人对生命的态度。

(1)基本的需要:对于食物和衣物的需要,以抵御饥饿和寒冷。

(2)安全的需要:对居住在一个可以感到安全的地方的需要。

(3)社交的需要:与他人分享兴趣、爱好和交友的需要。

(4)获得尊重的需要:要求别人赞扬和认可的需要。

(5)充分发挥能力、自我实现的需要:自我实现与充分发挥自身潜能的需要。

为工作而工作的人,很少有机会满足第4种和第5种需要。由于他们的生命需求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或多或少的,他们失去了一部分生命乐趣;

工作是上帝安排的任务;工作是上天赋予的使命。这种解释虽然带有太多的宗教色彩,然而,他们却传达出了一个共同的思想:没有机会工作或不能从工作中享受到乐趣的人,就是违背上帝意愿的人,他们不能完整地享受到生命的乐趣。

工作就是付出努力以达到某种目的。如果我们的工作能够引导我们逐步接近那种能充分表现我们的才能和性格的境况,这样的工作应该就是最令人满意的工作了。人生只有一次!正是为了获得某些东西或成就自我,为了拓宽、加深、捉高自身的技能,将自身全面发展成为和谐和美丽的人,我们才会专注于一个方向,并为此付出毕生心血。

工作是一个施展自己才能的舞台。我们寒窗苦读来的知识,我们的应变力,我们的决断力,我们的适应力以及我们的协调能力都将在这样的一个舞台上得以展示。除了工作,没有哪项活动能提供如此高度的充实自我、表达自我的机会,以及如此强的个人使命感和一种活着的理由。工作的质量往往决定生活的质量。

一个人所做的工作是他人生态度的表现,一生的职业,就是他志向的展示、理想的所在。所以,了解一个人的工作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了解那个人。因此, “工作是我们要用生命去做的事。”

在过去的岁月里,有的人可能时常怀有类似的那种消极看法,常常谩骂、批评、抱怨、四处发牢骚,对自己的工作没有丝毫激情,在生活的无奈和无尽的抱怨中平凡地生活着。

过去对工作的态度如何,这并不重要,毕竟那是已经过去的事了,重要的是,从现在开始,未来的态度将如何?

让我们那样为拥有一个工作机会而心怀感激.为生命的尊严和人生的幸福而努力工作。

作为法院法官的工作按道理说,穿上了这身制服,首先是一种责任——对人民肩负的责任!一是主持正义,二是排解纠纷。然而,在这里仍有不断的冤、假、错案产生,这里仍有少数不法分子在我们的国徽下逍遥法外!——法官的业务水平及格吗?法官的道德素质标准合格吗?——法官是什么人?法官的权力有多大?法官能够代表法律吗?——我们老百姓有权力监督法官吗?

最高院有关法官违法违纪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职务行为,严肃审判纪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法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法官法》 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即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或者纪律的追究。

第三条 法官应当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违反本条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然而, 我国《宪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是参与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委员会成员、院长、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工作人员因不担负审判工作、不行使审判权而不能成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检察机关有民事、行政检察权,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提出抗诉的权力。

本案经过五次庭审裁判,一次请示、两院审判委员会数次探讨合议,数次调解 ,并全程追踪到今天的,参加此案的人们对此案的背景可以说十分了解。花季的少女原告抓抢劫犯,被打成重伤、八级伤残。于2007年 4月26日立案至今4年来的庭审裁判,通过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纪委多次依法监督、督促办案。于2009年10月29日拿到一审判决书。同年11月11日依法上诉,被中院立案庭违返法律程序,剥夺我的上诉权力。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请求二审办案法官与合议庭将一审对司法的严重扭曲,曲解法律、证据与赔偿问题与法医签定书相抵触部分依法改判。原审判决明显有悖司法公正,有偏袒一审被告之嫌。如此部份不公正判决,巳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真对本案意见已在一审庭审中作了充分的阐述,上诉状中也写得清清楚楚 ,事实都用证据证明,在此不再赘述。在今天的意见拨冗审阅[同时,为使贵院的审判长、审判员、合议庭能更 清楚地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特另附本案纠纷经过和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

此案件回放在2007年1月6日晚,原审原告刘文英在网吧上网,被上诉人张坤抢罗杏的包,被张坤脚踢伤腹部伴疼当时昏迷过去,不省人士,证人罗杏、陈其租车送到一医院,刘文英同学的妈在一医院上班做担保人入院。当时刘文英父母、哥嫂都在深圳居住。电话通知家人来一医院,一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当天有个女孩与刘文英病例相同治疗费60多万元已死去。刘文英入院六天是昏迷状态,生命垂危,不省人士。经数家医院治疗致今未好终身残废,2007年 4月26日立案至今,2009年10月29日拿到一审判决书。同年11月11日依法上诉,被中院立案庭违法侵权我的上诉权。证据:1、张湘松上诉状同年11月12日写; 2、缓交条是11日写12日批,俩证据互相矛盾,不可能先批缓交条再写交上诉状。 3、立案庭原主审李程法官工作非常负责,2010年1月16日、22日、26日三次查阋案卷没有发现任何批条与申请缓交条,要双方当事人到石峰区法院拿裁定书。 4、张湘松受理上诉立案通知书是1月28日; 5、刘文英裁定书驳回上诉时间是同年3月15日为什么不是同一天作出; 6、立案时间5个月左右,而且,是换了法官后才作出违法的裁定;7、当事人拿到驳回上诉的裁定书;依照《行政诉讼法》若干条之规定;到立案庭重新立案,被立案庭口头驳回不许立案; 8、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9、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指南)第5条、上诉须知第2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当事人凭《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10、当事人上诉期到中院特意问是否要交上诉费,申办什么手续立案庭讲不要办什么手续; 一、二审法院没有向当事人与代理人发送上诉费予缴通知书,也没有口头告之代理人要办什么手续 ,上诉状递交后,中院受理就有收案通知书和案号,凭收案通知书即可缴纳上诉费,但中院没有任何手续及通知。立案庭违返法律程序,剥夺我的上诉权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第一审栽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即使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请求二审办案法官与合议庭将一审对司法的严重扭曲,曲解法律、证据与赔偿问题依法改判。此案件到二审审理快半年了没有见到判决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二审审限】======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本案已经过五次庭审裁判,一次请示、两院审判委员会数次探讨合议,数次调解 ,并全程追踪到今天,不想看到又玩起躲猫猫操纵程序违法的手段。把当事人逼疯逼上绝路自杀“人为祸难”为止,人为祸难属于被逼原因,它是在生存活动中,“不作为”所致,这是完全不可以避免的由瘟疫的枉法裁判者。或其它残杀手段所致,但是却经常发生,在一年中因为“人为祸难”所死伤的人数不亚于一场战争。这个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他人作为祸难”,这是在社会链条式的分工中,一个专项对另外一个专项不负责任所造成的(他们不是以“责任”为上而是以“过关”为上,视生命如儿戏,特别是以利益为上者,这种人不亚于手拿屠刀的杀人魔王)。

为什么有的人没有学过法律而不犯罪,而有的人精通法律还要犯罪呢?为什么中国以前总是权大于法呢?——当事人认为;认为权大于法的人,多数不是没有法律知识,而是没有道德!——比如法官,就有一部分人没有道德观念。

很多人不懂法律,但他懂道德;他们知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能拿;他们知道别人打他会感到疼,他们知道工作是人们要用生命去做的事,所以他们主张首先不打别人;他们知道不劳而获是可耻的;他们知道穷人是可怜的;他们知道劳动是光荣的,贪污腐败枉法裁判是剥削阶级的思想;玩忽职守、贪赃枉法是一种没有道德的行为。——因此,有道德的人是不需要我们用法律来进行约束的!

 程序违法的成因:

程序违法的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主体要件,即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时空要件,即程序违法必须发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离开这样的时空条件,程序违法便无从发生;三是行为要件,即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违反了法定的关于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违反行政管辖制;善与恶本质上来看,只不过是指某一个人在做选择时如何平衡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而已。一个人做出不利己只利他的选择,当然会被他人夸奖;一个人做出利己也利他的选择,不仅会被人夸奖,还要被人奉承。这两种情况下,很多人会评价那个人“善”。一个人做出不利己也不利他的选择,会被我们认为蠢不可及;而如若一个人专门做只利己不利他、抑或损人利己的事情,那么他就会被评价为“恶”。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人们要么“善”,要么“恶”,或者“蠢”。程序违法的困境:

加强程序违法的问责机制

要使行政程序法不沦为一部“软法”、“豆腐法”,就必须严格规定违反行政程序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温总理在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为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指明了方向。

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综述此案非常简单,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规定十分明确,法条非常清清楚楚,中院潭红艳腐败枉法判决又一次玩起躲猫猫操纵违法的手段编造事实制假案,侮辱人格;他们是借国家公务员的位子,坐在黑暗的办公室当骗子,专程干违法的事伤人害己是流放在社会上的一种帮凶(兄),杀人不见血的魔鬼,比流放在社会上的杀人、放火、偷、抢、骗等人更凶残,因为他们是借国家的招摇干违法的事件,也是一种违法违纪份子。借国家公务员位子胡作非为,国家和人民还要给他们发工资,养一种违法比畜生不如者们几十年。要耗费国家与当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金钱,使当事人精神受到折磨,心灵受到伤害。请求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其实他们是一种坐在黑暗的办公室乞讨的乞丐,因为他们吃的、用的、玩的、住的都是来自每位辛勤勤恳劳动者们,工作负责任人们的血汉钱,天上是没有馅饼掉下来的。尽管他们不作为干坏事,伪造、变造、毁灭证据,制造假案枉法判决。但我一定以“愚公移山”的精神,不断的举报、上访、申诉由基层一直到中央,网上发贴让全世界人都知道中国社会形形色色人物工作不作为表现,让全世界人来评判。总有一天能碰到一种“超凡脱俗”的心理素质的人,敢于面对复杂,敏感问题。敢于去涉足法律的“盲区”“禁区”去研究、去探讨,来维护国家的法律统一。走出一条依法治国的新路,真正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司法公证形象人。

工作不负责,不作为者们,他们活在这个世界上,他们的人性、灵魂、价值不如世界上一只动物。动物国家和人民养了可以吃,可以买卖,可做宠物……而工作不负责者们,国家和人民要养他们几十年,拿国家和人民的线干违法的事,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他们的行为践踏了国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出现或萌生抑或是潜在的有了与执政党为敌的现象。他们或蠢蠢欲动,或偷偷操作,或批着其光辉的外表而实际干着害党祸国殃民的勾当,妄想推翻共产党,置自己入党誓言于九霄云外。而且,会遭受每个公民咒骂的违法犯罪分子,也是国家和人民养了几十年的寄生害民虫。

工作不负责者、不作为者们冷酷无情,残酷现实使一个个心灵在淌血的当事人,呼呼政府要作为。不作为给公民带来痛苦不堪的真实事件历历在目,有的人被逼得发疯,家变为一无所有,家破人亡、绝望、自杀等,其实这些不作为者们是流落社会上的一种杀人不眨睛的暴徒,凶残、疯狂。最终,他们无一幸免,会要付出血的代价……他们的行为会惊动天、地,天上的天主会整求他们的灵魂,赐给他们的肉身痛苦,家破人亡,多病、多灾、孤身一人。地下的阎王会收回他们的灵魂同肉身下地狱。人间留下一世的臭名声,会受到《刑法》制裁。